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网站发布了最新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计划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电信条例》,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此次《目录》修订仍维持基本分类框架不变。基础电信业务仍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并对IP电话、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同时,《目录》将原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所含业务子类重新调整、合并,确定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同时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并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等进行细化。
CDN业务在《目录》中单列提出
《目录》中对CDN业务进行了定义,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至于为何会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是:"当前,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IDC业务中明确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目录》中表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在《目录》中还明确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畴。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业务形态。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和促进相关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
IDC与CDN为何同为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也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IDC业务、CDN业务等相关业务符合我国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上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在现行《目录》中已明确列出IDC业务,《目录》根据近年来新技术新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并明确IDC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业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2016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经企业申请,为其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IDC圈